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