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七条有效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