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普及消防常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进行两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