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

(三)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消防安全违法案件;

(四)参与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火灾事故案件;

(五)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刑事案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