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对火灾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三)调查处理职权范围内消防安全违法案件;(四)参与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火灾事故案件;(五)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刑事案件;(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