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三)依法对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四)与相关单位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领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