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定;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