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乡村道路、公共福利、文化、卫生等设施建设;

(四)主要资产的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