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内部融通、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令农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或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