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原大队、生产队提留的公积金、生产费基金以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的机具、牲畜、林木等集体财产折价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