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二)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四)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五)依法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规划,并对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六)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