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五)依法对自治区矿产资源进行规划,并对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六)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