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采矿登记管理、开采与保护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