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