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二)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