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矿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关闭、停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拆除井上井下设备及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