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和销售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收购、销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品,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