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矿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和开采必须以批准的矿产储量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应当提交论证材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