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和开采必须以批准的矿产储量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应当提交论证材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