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应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