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土地、草原、森林、环保、文物保护、水法等法律、法规。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治理恢复;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