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矿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实施开采矿产资源,不得采富弃贫、采厚弃薄,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应当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和浪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