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矿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建设必须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应当严格执行施工验收制度。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建设施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加并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签署意见。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的,可以不编写采矿设计,但应编制开采方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