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二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地质资料。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勘查成果汇交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勘查单位汇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地质资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供借阅或利用,不得进行封锁或者将其转让、盈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