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二十条有效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勘探报告,须依法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前款规定的勘探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