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进步活动的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