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