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二年内开发建设,使用岸线;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开发建设、使用岸线的,由审批机关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取得深水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