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二年内开发建设,使用岸线;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开发建设、使用岸线的,由审批机关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

取得深水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