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直接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燃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燃油补贴的发放工作。

农业机械作业燃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