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