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政府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灾害等活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农业机械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