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为救助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募集的财产,审计部门可以进行跟踪审计。

财政部门依法对募捐人会计事务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