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