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人核实;经核实仍有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