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募捐人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捐赠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