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