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