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