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泄露案情或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