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村干部的培养、使用、管理和待遇保障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干部廉洁履职负面清单,推进小微权力规范运行。

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工程建设管理、宅基地建房资格认定和分配等事项以及相应的决策、管理、监督程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