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对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卫生整洁、健康生活、文明养犬,破除厚葬薄养、人情攀比、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作出约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移风易俗的倡导性标准和激励性措施,引导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通过教育、规劝、落实激励措施等方式推动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