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为有需要的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照料、托养居住、探访关爱等服务,提高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出资、政府补助、集体补贴、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农村老年助餐多元筹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