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开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强乡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履约管理;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动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医保基金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比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农村居民特定群体提供定期体检、专项疾病筛查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依托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疾病诊治、育儿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