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四章 乡村产业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统筹各类资源对民族村和山区海岛县、革命老区县所属村庄发展给予专项帮扶,因地施策协助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