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服务农民的各类资源,建设农村生产、供销、信用一体化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建立为农服务事项清单和平台运行机制,解决农民各类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技术指导、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各类农事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