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美丽田园建设,开展田园环境综合整治,清理废弃棚架、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推进畜禽粪污、秸秆等综合利用,加强农村小微水体水质的长效维护。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村内道路、集市、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和河塘沟渠的清理等工作,组织农村居民绿化美化房前屋后,保持庭院干净整洁,促进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