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四章 乡村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应当集聚资源要素,运用乡村人居环境提升成果,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系统化运营,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