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农村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规范,明确农村公共厕所的建设标准以及管理维护、日常保洁等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公共厕所的建设改造和管理维护给予资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公共厕所的建设改造和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人员做好农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