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村内道路提升指引,明确路网布局、建设提升、养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村民委员会按照道路路面硬化、沿线彩化、节点亮化、配套优化的要求,加强村内道路建设提升,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和地名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林、农田、河湖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