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按照多杆合一、多箱合一的要求,制定管线整治方案,开展村庄管线整治工作,并及时清理废弃管线。鼓励城郊融合类村庄按照管线入地要求开展管线建设。

农村管线架(敷)设应当与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管线的选址以及管线架(敷)设方案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共建共管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