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二十条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对农村住房结构安全、功能提升、绿色节能,以及屋顶、墙面、庭院、色彩等设计进行引导,体现安全、功能、节能、风貌相协调的浙派民居特色。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农村住房建设、改造技术标准,结合本地乡村风貌特色,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农村居民建房参考和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