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