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在实施“千万工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